杨宝泉律师亲办案例
做公交车出事故,也可以换个角度来维权
来源:杨宝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2
浏览量:658
某女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事故为二个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公交车对事故无责任,另外一方为金杯车,该车辆没年检且驾驶员还逃逸,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公交车上乘客多人受伤,住院治疗的为四人,其中就有笔者的当事人某女。该女住院后,金杯车一方只垫付了五万元医疗费后就再不露面。该女面临的维权局面。金杯车一方只有十万出头的交强险能支付给该女,但受伤的人不止其一人,法院不可能将所有交强险的赔偿金额均让该女享有,肯定会给其他人留出一部分,而该女自己的全部医药费已经近十万元了。这还不算该女将来二次手术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所以,如起诉金杯车一方以交通事故赔偿为由起诉维权,那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在笔者的分析建议下及代理下,该女决定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交公司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219.65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1800元(住院18天)。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500。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2700元(18天×150元/天)。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出院后护理费10500元(70天×150元/天)。
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
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 (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1月24日即5.3个月)
不能举证近三年收入的,按相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八、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20000元。
九、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
22310×20年×10%
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达到17329元;
十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150元。
以上总计

十二、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9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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